刘顺祺律师,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,专业房产律师,上海律师协会会员,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,精通各类房地产纠纷诉讼案件的处理,包括但不限于:房屋买卖合同纠纷、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、拆迁共有分割、房屋确权纠纷、分家析产、房产继承、离婚房产分割等...详细>>
律师姓名:刘顺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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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上海房产分割律师 发布于:2019-3-4 14:40:22 点击量:
摘要:个人互换住房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》(财税字〔1995〕48号)第五条规定:"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,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,可
个人互换住房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
根据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》(财税字〔1995〕48号)第五条规定:"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,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,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。"
个人之间互换房屋的行为,发生了房产产权、土地使用权的转移,交换双方又取得了实物形态的收入,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.但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,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,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。
个人互换住房是存在一定的风险,事后发生纠纷的情况也是非常多,为了避免出现类似的问题主要能够在一开始互换房屋的时候说清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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